1.产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就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枚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4.化妆品成分表,在化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注化枚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5296.3中*4章b)、C)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应标注在化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警告用语,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枚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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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体系日本具有成熟发达的化妆品消费市场,其化妆品管理体系和中国的化妆品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日本化妆品按照功能功效划分为医药部外品——类似我国的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化妆品——类似我国的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制管理。经过长期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监管制度,很好地应对了过往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本文将从日本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的法规体系、不良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8 10:53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委托我院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附件1-4),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
油性原料在化妆品中用量较大,在常温下有液态、半固态和固态三种存在形式。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常温下呈液态的称为“油”,如橄榄油、杏仁油等;常温下呈半固态的称为“脂”,如矿物脂(即凡士林)、牛脂等;常温下呈固态的称为“蜡”,如蜂蜡、固体石蜡等。所以也可把化妆品中的油性原料直接称为油脂蜡类原料。 油性原料在化妆品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屏障作用 油性原料能够在皮肤表面形成油膜屏障,防止外界不良因素对
企业注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账号 ↓ (待账号审核通过后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企业填写送检信息并提交待审核 ↓ (待送检信息审核通过,未通过的仔细查看退回原因并修改重新提交) 送检资料以及样品寄送至检验机构 ↓ 成功受理都等待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的资料: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产品配方,由系统打印而成,含条形码(一式两份)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一式两份)。 样品要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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