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化妆品行业一直使用2008年落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以及2010年颁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和指南》。
关于名称标注要求对比
(1) 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六条规定的要求。
*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九条(产品名称标注要求)指出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其他必须使用字母、符号的除外。并且强调: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标签中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并且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着位置连续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形式引出。
(2)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要求第二、三项指出: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八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要求)化妆品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原料名称或暗示含有某种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种原料的,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原料,原料名称仅作商标名使用;
(三)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及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形状的,配方中可不含此类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及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形状的形式,也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四)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形态;
(五)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属性名;
(六)商标名、通用名或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关于标签内容要求对比
旧《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6条必须标注的内容:
6.4.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6.4.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6.4.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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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拟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集修订建议。一、征集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生产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均可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原料的*性及命名的准确性,提出修订建议。1.就原料的中文名称和INCI名称/英文名称提出相关修订建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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