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徐义明律师,认真负责、专业过硬、办案经验丰富,收费合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刑事、婚姻家庭、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债务债权等。欢迎联系咨询。

    一、继承法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规定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哪些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腹中胎儿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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