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交通肇事案中自首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在此基础上,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应予从宽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适用自首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是刑法*三条规定的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要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这里定罪处刑当然包括定罪和处刑两个方面。不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认定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也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根据刑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刑法总则适用于刑法分则,除非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刑法总则并没有对适用刑法*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条件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刑法**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排除自首制度的适用。因此,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是完全适用于刑法分则**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后停车报警、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但这只是行政法规对肇事者规定的行政法定义务,并不能成为成立刑法上自首的阻却理由,更不能因为多数肇事者事后履行行政法定义务的行为就否认其成立自首。

    2、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适用自首规定,是刑法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刑法的平等原则简单说就是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平等地裁量刑罚。具体说就是,在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都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刑罚也应当相同。就交通肇事者是否适用自首的规定,即是平等地裁量刑罚的问题。如果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关于自首成立的一般规定,就应当与构成自首条件的其他犯罪的行为人平等地被认定为自首。否则,对交通肇事者而言,就是不平等地适用法律,违反了刑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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