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电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及性质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及性质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按照诉讼规则搜取、收集并核实,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8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同时又规定,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0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三个特征,具体说来:(一)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二)证据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三)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应该满足法定的表现形式和收集程序,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件。通常认为,调查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在法学词汇语义中,“调查”是一个证据主体性的概念,意指为了获知刑事案件事实,调查主体在法律程序规范内,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进行考察了解,收集、保全或确认蕴涵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信息。②人类自有犯罪以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行为人,就成为人类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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