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及性质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按照诉讼规则搜取、收集并核实,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8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同时又规定,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0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三个特征,具体说来:(一)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二)证据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三)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应该满足法定的表现形式和收集程序,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件。通常认为,调查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在法学词汇语义中,“调查”是一个证据主体性的概念,意指为了获知刑事案件事实,调查主体在法律程序规范内,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进行考察了解,收集、保全或确认蕴涵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信息。②人类自有犯罪以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行为人,就成为人类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
词条
词条说明
刑事律师的具体工作 1、律师暗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的可以定包庇罪2、刑事律师较大的敌人是当事人3、接待当事人是律师较重要的服务形式4、刑事律师普遍都坚持高收费5、刑事律师需要对被害人表现出尊重6、刑事案卷不能给当事人看7、刑事律师在逮捕后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8、律师要排除非法证据和证人出庭的应申请召开庭前会议9、律师要在谈话中引导当事人10、刑事诉讼的特点(1)
【南京良好刑事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
南京刑事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 【案例】黄世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12号)【裁判要点】“不特定多数人”是指不特定并且多数的人,其中“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它包含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有些在主观上有将要侵犯的特定对象,同时也会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一定预判,虽然其在某一特定阶段可能指向
作者 | 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韩愈曾在《师说》中说:闻道有先后,专业从事科技。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专门研究刑事辩护领域的人在刑事辩护领域将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寻找律师的客户来说,选择合适的专业刑事律师尤为重要。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委托刑事律师,如何办理委托手续?需要采取哪些程序?为此,笔者根据刑事辩护的实践经验,做了以下总结供朋友参考。1.谁可以委托当
抵押贷款凭借其**前消费提前透支的功能是我们普通百姓购买个人住房的大多数选择,不同银行间贷款利率也有所差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就成为我们选择不同贷款银行的重要参考标准。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现在央行实行的基准利率是五年期以上的是7.05%的年息,不管是5年,还是6年,或者是10年都一样,但是现在只要是房屋抵押贷款就会在这个基准利率上有一定的上浮,而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并且各个银行的政策也不一样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电 话: 15951808994
手 机: 15951808994
微 信: 15951808994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手 机: 15951808994
电 话: 15951808994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
¥1999.00
¥55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