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单位”。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扩展资料: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词条
词条说明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委托人不了解案件情况,那么在委托律师后,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一是为了缓解委托人的担忧,二也是为了律师自己了解案件情况,便于之后开展工作。此外,通过跟律师沟通情况,如果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律师去申请取保候审。进入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情。但是在此阶段,委托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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