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B通过了一项法规,以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排放的臭氧量,以保护公众健康。
根据法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
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独立装置。
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器本法规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的个人或企业。这包括在互联网网页上用英语宣传的空气净化器。
法规要求根据本法规要求,截至 2010 年 10 月 18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气净化装置均须首先通过和认证,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器。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欲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任何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以用于或计划用于使用空间内,则须保证装置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 (CARB) 的认证,所产生的臭氧排放浓度不**过百万分之 0.050(ppm)。
截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所有包装均须标注法规要求的标签,表明产品已获得认证。自2012年10月1日起,标签必须印刷在包装上,不再允许使用粘性标签。
是的。专为特定工业用途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和完全“与管道整合于一体”的空气净化器不受本法规的限制。但是,用于工业场所的空气净化器只能经由工业供应渠道或公司销售并且在显著位置标明“仅供工业用。潜在健康危害:排放臭氧。”
将在加州使用或出售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的所有制造商均须向 CARB 提出认证申请。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可以代表制造商提出申请,只要申请表内含有所有必要的制造商和实验室的信息和签名即可。
1,通过向CARB获取申请号。
每一个要测试和认证的型号都要提交一份申请。同一个型号组中的其他型号,若其*接受,则不需要单独申请编号。
2,对设备进行电气安全测试,如果是电子空气净化设备,则要通过NRTL进行臭氧排放测试。
如果其电气安全测试是由不同于执行臭氧的国家认可实验室(NRTL)的其他NRTL 完成,则之前的执行电气安全的机构必须填写补充表格。
3,提交已签名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包括补充表格(如适用)、电气安全(如有)、臭氧、测试实验室的在线目录列表、用户手册、商标授权。
1,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 [ESP]、负离子发生器、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必须通过UL 867标准进行臭氧测试以及电气安全性测试。
2,“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纤维等物质。必须经过电气安全测试,这可以由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测试实验室(NRTL)进行。
注意:带有紫外线灯泡的机械过滤装置必须满足标准507的电气安全要求,并通过标准867*40节中的臭氧排放测试。
3,双重功能的空气净化设备(除主要用途外还包含电子空气净化组件的设备)必须按照较适合其主要用途的ANSI / UL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测试,并且如有必要,还须根据标准 867 的* 37 (40) 款,通过臭氧。
不是。法规定义 属于同一个型号组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只须评估其中一个代表型号。
“型号组”是指具备相同设计、操作功能、设备输出功率和性能特征,并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同一型号组中的设备可以以不同的品牌名称销售。仅在装饰处理(例如颜色,远程控制,开关类型或其他与臭氧排放无关的装饰特征)上不同的设备通常属于同一型号组。功率水平或电源不同、外壳不同、过滤器类型不同或具有其他显著不同差异的装置一般不属于同一型号组。
法规规定,“标签”是指产品包装上一个含有必要的认证声明的区域,声明清晰易读,与无关文字分开。 它是包装上的印刷文字。
1,对于非医用装置,本法规* 94806 条规定,标签的尺寸必须不小于 1 英寸x 2 英寸,清晰易读且以其大写字母不小于 3 毫米(mm)高的粗体注明“This air cleaner complies with the federal ozone emissions limit. ARB certified”(本空气净化器符合联邦臭氧排放限制的要求,经 ARB 认证)。该标签应位于显眼处,如包装的**面或侧面,但不得位于包装底部。
2,对于多功能装置,如内附空气净化器的可移动式空调,较合适的标识用语应为:“The air cleaner included in this unit complies with the federal ozone emissions limit. ARB certified”
3,对于医用装置,标签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包括*联邦法规* 21 篇* 801.415 条的规定,此标签也必须注明“ARB certified.”
是的。 由实验室按照 ANSI/UL 标准 867 和 507 所授权的安全认证或列名标志必须标注在每一台经认证的空气净化器上。医用和非医用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均须在装置上标识此信息。
在收到认证申请的 30 天内,CARB 会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您的认证申请是否已经得到受理。有的情况下,CARB 可能会在 30 天内同时完成申请受理审核和许可;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将只会收到一封信,通知申请材料完整并且装置已经通过认证。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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