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从质量保证金的设置方式来看,将货物尾款设置为担保金的方式较为常见。但质量保证金与货款是同一概念吗?
将货物尾款设置为质保金认为质保金仍为货款,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不予退还,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在实践中卖方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不仅作为货物尾款的质保金无法索要,而且卖方还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卖方一种行为将产生两种责任,显然不符合质量保证金的设置的功能、目的及作用。
从质量保证金的目的来看,其主要作用在于卖方向买方担保在质量保证期期间货物的质量状态,因此【应理解为所设置的质量保证金为一种卖方向买方提供的金钱担保方式。】该种担保方式为【特殊担保措施】,其原理为卖方将质量保证金向买方预先交付,在货物或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状态时,买方可以按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对于卖方将货物尾款设置为担保金,应理解为卖方主动将货物的尾款主动让与买方,这种方式的采取即改变了货物货款的性质,成为了质量保证金。
词条
词条说明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
北京市的**鉴定机构能否对假肢价格等问题进行**鉴定? 本文探讨的是在北京市**局即北京市**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能否鉴定假肢的价格、假肢的更换周期、假肢的配置周期(终身还是二十年)、零部件的价格、保修期等? 答:笔者认为北京市的在**局登记的法医鉴定机构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其理由在于《法医类**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将法医类**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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