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立遗嘱取得的房产,如遗嘱“只写明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或“只写明夫或妻一人来继承,未写另一方的姓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综合《婚姻法》(变为民法典)、较高院的**解释论著、众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如遗嘱“只写明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或“只写明夫或妻一人来继承,未写另一方的姓名”,该种情况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
根据《婚姻法》(变为民法典)*18条*(三)项的规定,应属于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2011年8月*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也论述到遗嘱明确将遗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明确属于一人财产的典型参考案例:(2015)昆民初字*3634号、(2015)朝民初字*16709号、(2018)甘1202民初1586号、(2015)鞍东民二初字*01027号、(2014)富民初字*448号、(2015)洛民终字*1724号、(2018)京02民终7852号。
词条
词条说明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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