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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对剩余货款的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未进行约定,甲方能否要求在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再行主张剩余货款?
结算协议对剩余货款的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未进行约定,甲方能否要求在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再行主张剩余货款?案例总结:(1) 对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进行限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约定,否则主张有付款条件的一方就需要举证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的存在着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并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2)本案甲乙双方达成了结算协议,协议确定了较终的结算金额,结算协议中未约定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异议期间经过之法律效果 上述谈到的四期间,如B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未通知,或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或未发现,或在质保期期间内也未通知,则无论收到的机器人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则B作为买方都无权利向A提出异议,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种法院的不支持是一种“法律拟制”,是一种**不支持不论该货物是否真的数量或质量有问题,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如B收到A的机器人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但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律*知识和**案例,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
公司名: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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