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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买家负有及时检验产品瑕疵之义务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交钱。出于商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买家的利益能够实现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利益,立法规定了卖家交货不符时,买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以**买家取得无瑕疵的产品。但与此同时权利与义务总是伴随,当卖家交货不符时,立法也课以买受人以及时检验和给予不符通知的义务。《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过短,法院有权综合相关情况延长质量异议期
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过短,法院有权综合相关情况延长质量异议期案例总结:(1)买卖合同履行中,首先买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若**过了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则不得对所收货物再行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所收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当然,这属于一般的规定。(2)如果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过短,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来延长质量的检验期间,重新确定一个检验的“合理期间”。此
质量保证金的作用质量保证金其主要作用就是卖方在经买方验收合格货物之后,在质量保证期间内为了向买方担保所交付的产品或货物的质量及质量状态而创设。因此,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证期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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