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归属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相关问题:我从甲村搬到乙村,户口也迁了过来,我把甲村原来的住房卖了,能否在乙村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我的父亲在甲村还有房屋,那有能否继承父亲房屋的宅基地?
答:1、《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根据我国法律,搬迁后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尽管《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再拿上述的例子来说,你在某甲村卖掉原来的房子,又重新向该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但如果你卖掉了某甲村的房子,但搬迁到某乙村并落户某乙村,则这时可以某向某乙村申请宅基地,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七条的内容就规定: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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