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请问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还需要产品批准文号吗?
A:2019年2月27日,**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统筹做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监管和服务工作。2.加强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跟踪掌握产品进口情况。3.严格实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批签发制度,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严禁上市销售。 |
2 |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
3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要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开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有关账号密码请联系本省饲料管理部门分配。企业进行产品备案时,需填写《备案产品组成分合规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上传备案系统。
词条
词条说明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进行;无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方法的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产品进行。(二)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进行。(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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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牌号鉴定、拉伸、耐弯曲、冲击、硬度、剪切力等1、物理性能: 强度、韧性、塑性、拉伸、压缩、弯曲、镀层厚度、剪切试验、扩口试验、熔点、密度、卷边测试、耐久性、杯突试验、金属盐雾试验、洛式硬度、维氏硬度、布氏硬度、显微硬度、梯度硬度等; 2、金相: 焊接金相、铸铁金相、热处理质量、各种金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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