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请问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还需要产品批准文号吗?
A:2019年2月27日,**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统筹做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监管和服务工作。2.加强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跟踪掌握产品进口情况。3.严格实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批签发制度,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严禁上市销售。 |
2 |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
3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要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开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有关账号密码请联系本省饲料管理部门分配。企业进行产品备案时,需填写《备案产品组成分合规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上传备案系统。
词条
词条说明
“饲料生产”需要哪些手续?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九条受理条件:*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机构、人员和设施;(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条 为了做好食品用洗涤剂生产发证工作,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条 食品用洗涤剂由各省级生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主管部门发证。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
一、有关标识 1.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包括蚕用、水产用、蜂用等)必须标识汉字"兽用",其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2.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3.**标识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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