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今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广东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同时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和申请。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需同时提交纸质材料,请按附件4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可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纸质材料与线上填报数据应保持一致。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的2019年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申请,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有关结果及时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初次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政策研究,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企业申报,形成规模优势,为推进我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10月10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1)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10月21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2、3)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企业线上申报地址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目前正在进行测试,将于近期上线,请各地随时关注,待上线后我厅也将及时提醒。
(四)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寄至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联系人:叶荣鸥,020-3397481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22日
词条
词条说明
关于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省**关于加*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力度有关措施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要求,现就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
【通知】关于开展 2020 年度**批南海区** 企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请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20 年度**批南海区** 企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请款工作的通知附件1:2020 年度**批南海区**企业专项扶持奖励 资金安排表 附件2:请款材料要求作为专业咨询顾问机构, 科雄咨询形成了以“**项目咨询”为核心,以“企业品牌及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财务规范化建设”为两翼的业务机构,
附件:附件1:佛山市**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doc附件2:2021年佛山市**质量奖申报材料.doc作为专业咨询顾问机构, 科雄咨询形成了以“**项目咨询”为核心,以“企业管理咨询”、“投融资上市咨询”为两翼,以“政策研究”和“产业研究”为支撑的业务结构,专业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申报、财税顾问、上市融资等全面的顾问咨询服务。
一、税收政策风险及防范对策1.税收政策风险主要是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或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纳税人选择的时机不当所带来的筹划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并明确其有效期限是自2011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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