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区) 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主体地 位,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0〕 17 号 ) 要求,现就做好十一批市级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企业应符合《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 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 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企业在 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因违反海关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 行为;、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通过"济企通"平台进行。请拟申报企业按照系统说 明(见附件2) 和《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录入 说明》(见附件3) 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注册登录、数据录入、 佐证材料上传、真实承诺书(见附件4) 填写等工作.请各区县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入系统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上 传正式推荐文件(见附件5) .
三、申报时间
企业数据录入和佐证材料上传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 到2020年12月12日,到期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录入时请核对 填报数据的数量单位,提交前请认真核对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时间为2020年12月13日—12月18 旧,提交文件时间为12月19日-12月21日.
四、区县审查要求
1.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工作,于12月13 日—12月18日登录系统,对照佐证材料对基本条件和专项指标
进行初审核实,审核中对企业填报失误项,允许企业予以修改.
2.对申报企业近两年以来是否存在违反海关、税收和、 行政机关认定的,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违法情况,各区县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函询相关部门意见;严重失信行为从信用中 国(山东济南) 查证.函询、查证结果体现在正式推荐文件中.
3.请于2020年 12 月 18 日— 12 月21 日 ,登录系统将正式推 荐文件、函询查证结果、推荐汇总表(汇总表从系统中导出) 上 传系统。
四、注意事项
1.各申报企业要保持佐证材料扫描件清晰可辨识,并为上传
的每一份佐证材料标注*辨识的文件名。
2.各申报企业对相同类型较多的佐证材料,按年份倒序排列,
并附加标注页码的目录;对财务数据统一附加数据所在页码说明.
3.各申报企业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填报数据与 佐证材料相互对应。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无法相互印证的为无效 数据。
附件: 1、 《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 认定管理办法》
2、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3、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信息录入使用说明
4、真实性承诺书
5、区县审核管理说明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区) 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主体地位, 完善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济南 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主体地位,引导和支 持企业增强技术能力,健全技术市场导向机制,规范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推荐工作,制定《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的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
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 破掌握关键技术,抢占科技战略的平台。主要 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 养,推进企业技术。
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发挥企业在技术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 术研发的体制机制。对能力强、机制好、**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 鼓 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能力提高。
五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工业企业“一 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 认定。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二章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要求
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七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 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 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申报年度的前两个年度) 取 得授权 10 项以上, 其中发明 2 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企业近两年软件著作权 15 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 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 出额不 150 万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 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 300 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 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 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 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骗 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 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 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依据市级“一企一技 术”研发中心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之内发文,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三章 奖励与支持政策
十一条 新认定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经公示和 确认后,按照现行政策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并推荐申报省级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二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 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 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 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十三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县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 查。
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 发中心资格:
(一)提供材料和数据;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 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十六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市 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七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为市级“一企一 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报。
十八条 法执行。
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0 年 9 月 30 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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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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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15条,继续保留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中“省市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内容有:(一)资金来源。确定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二)
的类型:的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法中规定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中国香港法中规定有:标准(相当于大陆的发明)、短期(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和外观设计。1.发明我国《法》二条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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