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五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染发产品的两剂为必须配合的产品,需要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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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
化妆品名称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说是高度浓缩的产品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解释名称中所有用语的含义,就是为了了解产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审查产品名称是否如实表达了产品信息,确保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一、化妆品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是否必须一一对应?企业应当按
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中对配方设计原则有哪些要求?答: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七条,配方设计原则需包含安全**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较简原则的内容。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此处配方较简原则是相对的,并非简单限制原料使用数量,也不是原料种类越少越好,而是应严格遵循必要性的原则
化妆品的种类繁多,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在此简要介绍主要的几种分类方法。 (1)按使用功能分类 可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两大类。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等)、护理类化妆品(如化妆水、润肤乳液等),以及美容类化妆品(如眼影、胭脂、口红等)。 (2)按使用部位分类 可分为肤用化妆品(如卸妆油、润肤霜等)、发用化妆品(如洗发水、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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