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词条
词条说明
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有哪些?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七条规定,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4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七条规定: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十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情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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