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召开全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视频会议。会议部署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明确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化妆品领域近期工作。
本次检查重点是以“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的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
此外,重点排查在该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儿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违反《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还要重点排查该省在***使用方面是否有违反法规等行为。
小贴士
什么是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是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本次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有哪些?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延伸阅读
6月21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会议动员部署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会议明确,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重点检查三种情形:一是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二是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三是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会议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风险防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检查**重点;三是抓好部署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调查处理,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注重打击与规范相结合,使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长效。
会议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中检院、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15个省(区、市)药监局分管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相关人员,部分地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关负责人、部分省级药监局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词条
词条说明
现今,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染发类化妆品的使用逐渐增多,且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下,因使用化妆品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专业人士,提升化妆品安全使用意识并关注化妆品使用安全。一、染发类化妆品主要不良反应表现染发类化妆品是一类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特殊化妆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2017年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到染发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六条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标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原标签无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不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二)原标签有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应对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等2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化妆品行业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和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50号)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和《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详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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