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词条说明
本文适用于在上海市自贸区及其他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从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自贸区所在省市辖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非自贸区地域的产品。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友情提供,欢迎交流。 1、条形码 (1)申请表上的条形码与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上的条形码保持一致。 (2)申请表、产
儿童化妆品备案资料对检验报告有哪些要求?答: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13号),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不能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儿童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必须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不可以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
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概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和加强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检验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验工作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公正的检验管理制度,确保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是消费者判断一款产品是否满足其预期需求并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在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条例》配套文件对功效类别、功效宣称评价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为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功效宣称提供了依据。明确化妆品功效宣称范围。化妆品功效宣称不应**出化妆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手 机: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手 机: 13601366497
电 话: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