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企业有一定条件规定和禁止性要求。北京天健华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为您整理如下。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
(三)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
(四)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五)其他属于不予许可范围的情形。
词条
词条说明
中检院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1号)
为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中检院2023年8月31日
对于含叶黄素及叶黄素酯类保健食品注册,其原料质量控制要求有哪些?
答:(1)叶黄素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注册申请材料应明确其质量要求及质检报告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GB 26405-2011)的规定。若使用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以符合GB 26405-2011的叶黄素为基础,可添加符合相关标准或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的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经物理方法制成,其标示的成分含量指标应提供折算结果。同时还应提供符合GB 26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手续完全指导手册 本手册为有志于进口保健食品到中国的经销商和境外企业提供政策及程序上的友情指导。 本手册的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部(申报咨询微信QQ同号1801335159),目的是和业界及企业进行交流,但没有培训**的义务。欢迎非商业用途的转载,转载请保留作者信息及文中链接。本公司保留所有法律权利。 (说明:由于本文写作时间较早,故文中审批
与进口非特化妆品许可制相比,“备案制”不仅要求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做到规范性、完整性,还在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产品是否在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电子资料清晰度、一致性,配方中禁限用物质是否**标,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一般要求主要包含两点。**,查看系统内各项资料是否为彩色扫描件,内容是否清晰,是否可识别全部文字。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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