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
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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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9步走(2019,新政版) 原创/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注册部 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审批(特殊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特殊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本
公告汇总|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等6省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20号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35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现就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为方便企业提前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准备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规
1、问: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是否需要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答:需要,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十一条,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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