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整体工作部署,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将由大成广场办公区搬迁至新址办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安排
(一)搬迁时间
2023年9月28日下午、10月7日—10月11日大厅暂停对外服务,2023年10月12日上午9:00恢复对外服务。
(二)新址信息
大厅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邮编100076。
对外服务时间:周一、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二、邮件资料接收工作调整
自2023年9月28日起,大成广场办公区将不再接收各类邮件。如需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资料,请寄往新址,并注明业务类别。为保证邮件资料投递安全,请提前规划好邮寄时间。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23年9月21日
词条
词条说明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业界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如何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答:根据《规定》要求,境内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用户后,
本文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本文的论述对象为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后取得的是电子版备案凭证,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第一步:明确概念分类,确定进口程序 1.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
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较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香精)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应勾选配方表下“是否膜质载体材料”选项,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备注说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手 机: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手 机: 13601366497
电 话: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