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二章中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经化妆品标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分别替代原有禁用组分表,纳入《规范》相应章节,并已于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包括1284项化妆品禁用原料,与《化妆品禁用组分》相比,其中新增24项,修订27项,删除30项。其中新增原料包括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 (苔黑醛)、3-亚苄基樟脑、环己胺等原料,修订内容包括原料英文名称格式修改、英文名称增加CAS号、英文名称CAS号修改等内容,删除原料30项合并至《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299项、*1279项、*1280项、*1281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企业应根据国家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调整及时停用相关原料。本期特为您整理了《化妆品禁用组分》修订新增、更新和删除的原料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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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1、问:备案检验项目包含哪些?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72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备案检验包含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人体功效试验等。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2、问:备案检验是否必须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完成?答:不是。根据《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是消费者判断一款产品是否满足其预期需求并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在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条例》配套文件对功效类别、功效宣称评价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为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功效宣称提供了依据。明确化妆品功效宣称范围。化妆品功效宣称不应**出化妆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要求|北京市化妆品审查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生产质量管理专刊)1
问题1:化妆品相关规定中,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六条)2.法定代表人应当**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开展化妆品
粉底类产品属于彩妆类化妆品,具有遮盖面部瑕疵、调节肤色等作用,常用的如粉底霜、粉底液及BB霜等。之所以称为粉底类产品,是因为产品中都含有粉质类的原料,这些粉质原料被涂敷于皮肤表面后,在皮肤表面形成覆盖层,将面部的瑕疵遮掩起来,并能修正面部肤色。同时,有些粉质原料还具有滑爽、吸收皮脂和汗液等作用。 化妆品中的粉质原料一般均来自**矿产粉末,是化妆品中很重要的一类基质原料,在彩妆中应用很广泛,在香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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