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

    (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

    (三)具有典型性;

    (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卷宗。

    *六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负责研究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和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组(以下简称案例指导*组),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组织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发布、清理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和案例指导*组的日常工作等。

    *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备选意见,汇总后送相关司局、案例指导*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学者意见或召开*论证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讨论。讨论通过后,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由执法稽查局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

    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由执法稽查局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总局分管**审核,由总局主要**签发。

    *九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

    *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查询、参照适用等提供便利。

    *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运用。

    *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五)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将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对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讨论,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市场监管总局主要**审定后发布,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中标注失效。

    *十三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

    *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具体解释。

    *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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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词条

    词条说明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

  •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二条 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进口等的审批工作。*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五条 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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