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
(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
(三)具有典型性;
(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卷宗。
*六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负责研究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和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组(以下简称案例指导*组),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组织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发布、清理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和案例指导*组的日常工作等。
*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备选意见,汇总后送相关司局、案例指导*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学者意见或召开*论证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讨论。讨论通过后,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由执法稽查局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
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由执法稽查局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总局分管**审核,由总局主要**签发。
*九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
*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查询、参照适用等提供便利。
*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运用。
*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五)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将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对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讨论,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市场监管总局主要**审定后发布,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中标注失效。
*十三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
*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具体解释。
*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词条
词条说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二条 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进口等的审批工作。*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五条 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
从事化妆品备案及注册申报工作,有些基本知识是需要掌握的,比如化妆品常用成分、工艺、技术标准等,但更基础的则是相关术语及法规,不了解这些,申报工作就无从谈起。下面,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的同学就和您一起总结一下常用的术语定义和法规条文。一、术语定义1.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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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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