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牙膏如何进行管理?
答:2023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要求,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问:牙膏备案时产品名称需要注意什么?
答:牙膏产品中文名称应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牙膏备案的产品名称应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后缀进行规范划分,在命名依据中分别说明商标名、通用名、后缀的具体含义,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名。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牙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2)通用名。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产品特点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3)属性名。牙膏的属性名应当为牙膏。
(4)后缀。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香型、颜色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此外,也需要注意牙膏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3.问:多配方牙膏如何填报?
答: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配方且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牙膏,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进行备案。(如彩条牙膏)
4.问:牙膏的生产工艺是否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制膏工艺?
答:可以。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七条(三)规定,同时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制膏工艺的,应当分别简要描述各自的生产工艺。另外,根据*二十九条(一)规定,采用多种制膏工艺生产牙膏的,仅需提交其中一种工艺生产样品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工艺生产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5.问:牙膏标签中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如何标注?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七条**款*(七)项规定,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牙膏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1)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例如添加“氯化锶六水合物”的,不应用于儿童牙膏,并标注“本品含氯化锶,儿童勿用”。
(2)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的,例如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添加氟化物的儿童牙膏应当标注单次使用**。
(3)添加氟化物的牙膏应当标明氟添加量。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
6.问:什么情况可以豁免提交牙膏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九条**款*(三)项规定,为进一步确认产品安全性,部分牙膏的产品检验报告需包括口腔黏膜刺激试验项目,**选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收录的试验方法,或者参考相关口腔医疗器械试验方法。牙膏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由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儿童使用的;
(2)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不宣称防龋的含氟牙膏,当含氟≥0.05%时不可豁免);
(3)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新原料的。
7.问:什么情况可以豁免提交牙膏产品功效评价报告?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九条**款*(四)项规定,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对于通过添加氟化物达到防龋功效,且含氟量达到《检验项目要求》的,可免于对防龋功效进行评价。
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相同功效的可免于人体功效评价。
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他功效评价,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牙膏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
8.问:牙膏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在提交备案资料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牙膏,应当明确功效原料的控制范围,并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在填报产品配方时对于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在产品标签中需要明确具体的功效成分;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人体功效评价报告,上传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词条
词条说明
国产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解析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性化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特殊化妆品也纷纷进入市场。这些化妆品不仅具有美容功效,还能针对特定的肌肤问题提供针对性的保养。由于其*特性,这些产品的申报流程也与普通化妆品有所不同。本文将为大家解析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申报流程,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些产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殊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化妆品指的是具有特殊功效或特殊用途的化
正规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②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指中国闽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生产商名称及地址,而不会像一些伪劣产品以简单外文(如“Made in France”)蒙骗消费者;③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④内装物量;⑤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⑦加贴CIQ标志。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的特殊产品,
天津市作为京畿重地,也是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自贸区之一。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整理相关基本流程要求等材料如下: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统一调整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授权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
1、问:产品标签能否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广告法》*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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