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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专刊二|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问题1:《牙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各级监管部门事权如何划分?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四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问题2:牙膏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五条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
1、问:化妆品定义是什么?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中通过口服、注射等方式起到美容效果的产品依照其属性分别按保健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其他品类予以监管。牙膏使用时接触口腔粘膜,不符合化妆品定义,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但不作为化妆品
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不存在“撤回”功能。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务必认真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错字、漏字问题。 2、问: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有
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其中《功效宣称分类目录》规定了26种功效类别+新功效。保湿功效作为较基础的功效,其在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保湿功效化妆品在备案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相关产品在安全评估人员、安全评估报告证据采用等方面的常见问题。一、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1、未上传安全评估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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