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企业设立登记


     
    《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1)纸质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复印件。有关房屋未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地产租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
     
    (3)互联网标注住所地理位置
    标注方法:登录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whhd.),点击进入“企业地理位置标注”,再点击“我要标注”图标,按说明完成地理位置标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项目,提交区食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项目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区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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