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妆品备案及注册申报工作,有些基本知识是需要掌握的,比如化妆品常用成分、工艺、技术标准等,但更基础的则是相关术语及法规,不了解这些,申报工作就无从谈起。下面,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的同学就和您一起总结一下常用的术语定义和法规条文。
一、术语定义
1.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4.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法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5. 行政许可检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6. 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7. 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8. 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9. 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10. 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三章表7中规定的染发剂。
11. 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12. 标签: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或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上。
13.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容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 装。
14.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15.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16.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 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二、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化妆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规范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3号发布)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施行)
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268号)
4.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5.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7.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
范》,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8.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9.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 [2010]115号)
10. 《化妆品命名指南》,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10] 72号)
11. 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2.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13.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19号)
14.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
15.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关于印 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 )
16.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的通告(2015年*105号)
17. 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
18.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19. 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2007年*116号)
2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
21.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0号令)
(二)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相关文件
1. **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2.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3.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
4. 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10号)
5. 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
6.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2月7日)
7.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
掌握了上述的基本知识,相信从事化妆品申报工作的你,能更快入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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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 *2号 为贯彻《**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做好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更多资讯请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 一、备案管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实施,具体事项办理参照原
备案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填报有哪些常见问题?答:1、净含量填报不全有多个规格的产品,在“净含量”一栏中应当填报所有规格,不能仅填报一个规格。2、其他特别宣称未进行相应勾选(1)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产品标签中宣称“所有肌肤适用”、“适合敏感肌”或者类似表述时,应当勾选该宣称。(2)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产品标签中功效宣称保持时间、相关统计数据、具体pH数值等,应当勾选该宣称。3、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留样等管理制度。对上市销售的化妆品进行留样,是法规赋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基本义务。做好产品留样,既有助于企业跟踪产品质量稳定性,又能提升产品可追溯性,在产品遭受假冒侵权时,通过留样取证维
关于化妆品标签相关问答主要基于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工作实践,以及相关释义、问答等,供注册人/备案人研究标签参考。1.标签应当至少标注的内容有哪些?答:2.产品中文名称有什么具体要求?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商标名表明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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