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本原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其在**应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指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缴费制度与建立个人账户是两个不同概念)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在深圳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1、参保人在**应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为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包括全民工、大集体工以及合同制职工);
2、参保人在**应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曾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变换工作单位时经过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
注:满足本条上述2个条件的参保人在**应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二、各类人群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一般人群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经我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正式调入深圳(以下简称“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早于1992年8月的参保人,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调入”深圳的,如无证据显示其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已非“固定职工”的,则其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2)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早于1992年8月的参保人,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调入”深圳的,如无证据显示其在1992年8月时已非“固定职工”的,则其在1992年8月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3)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晚于1992年8月的参保人,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调入”深圳的,如无证据显示其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已非“固定职工”的,则其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3)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晚于1992年8月的参保人,其在调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调入”深圳的,如无证据显示其在调出前已非“固定职工”的,则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2、经我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录进入我市(以下简称“招录”)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原为“固定职工”、在内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再次“招录”进入深圳的参保人,如无证据显示其在内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已非“固定职工”的,其在内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为“固定职工”、在内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再次“招录”进入深圳的参保人,其在内地的原有工龄不能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3)
(4)
注:临时工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录为固定工的,该临时工最后一次在该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与被招录为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即:可将该员工取得固定工身份的时间视同为已前推至其在该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日期。但须注意的是,在核定该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只能录入其实际招录的时间,而不是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即1994年8月1以后才办理招录或就业登记手续成为固定职工的深圳户籍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过渡性补助)。
3、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其他人员(包括户籍迁入本市人员以及户籍未迁入本市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原为“固定职工”、在转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离开原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参保人,其在转出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人群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流出地已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流出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后,其在流出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2)流出地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2001]13号)2001年9月生效后流动(不包括调动也不包括开除、除名、判刑、自动离职等情形,下同)到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3)流出地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01年8月前流动到企业的,其流动前“在深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时参照本指引**条的规定执行,即:在流出地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流出地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4)流出地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调动到企业的,其调动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5)无论流出地是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调动到企业的,按照本指引**条的规定执行。
2、原*服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2010年9月生效后申请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且曾在*服役的参保人(不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其曾在*服役的军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曾受过开除、除名、判刑、自动离职等处分的除外)。
(2)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注: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是指对越自卫反击战时期,在退伍后响应国家号召,重新参军并赴越作战的部分老兵。
3、原随军配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原为军人配偶、以随军随队方式入户我市的参保人,视同为经我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正式调入我市,其“在深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本指引*二条**款**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4、原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原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和管理人员,辞职后到民营企业等单位工作,以后重新被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录用的,其在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原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被重新招录为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辞职后,待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其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5、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正式任免,在行业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工龄(即视同为经过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正式调动)。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该连续工龄可认定为“在深视同缴费年限”。
(2)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或者招录手续进入我市行业统筹驻深企业的参保人,其“在深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参照*二条**款**、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词条
词条说明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1.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国家承认*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肄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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