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和《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也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我们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相关内容介绍。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而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同样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的同意。“合营各方同意”就是该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哪些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股权转让中,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1、 人数:《公**》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过5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二条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导致股东**出200人的,应当由证监会申请核准。
2、 主体资格:股权受让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参与经营活动等禁止性情形,如《商业银行法》*四十三条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公务员法》*五十三条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
3、 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的规定**其他股东的**购买权。
4、 禁售期:《公**》**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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