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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程序制度
    (三十六)对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根据《解释》*328条规定,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二审*一并审理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二审*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审级利益,这是自愿处分原则的体现。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主要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出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对于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而不能在同案中一并审理。
    (三十七)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对不公开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解释》*333条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除该条规定情形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二审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审判公开不仅仅是为了便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感受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是二审原则上要公开开庭的重要原因。
    (三十八)对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否申请撤回起诉的问题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这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问题。如果允许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有些法律问题不好解决。如果原告在一审败诉,其上诉后又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裁判怎么处理呢?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一审裁判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希望通过诉讼明确法律关系,但因原告撤回起诉,其目的就落空了。被告的利益怎么保护呢?根据《解释》*338条*1款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二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款规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该条*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应当十分谨慎。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
    (三十九)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依法纠正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维护生效裁判的*,其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机制。原生效裁判的结果只要于法有据,言之有理,就不能认为是错误的,不能用一种审判观念取代另一种审判观念,或者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以前**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当事人闹访,就说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了追求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定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为了“搞定”、“摆平”,就出现了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用一种对案件的认识否定另一种认识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是,**裁判的*越来越低。这必然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法治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要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四十)正确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380条规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而前述案件都是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但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此外,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民事裁定都不能申请再审。
    (四十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加一”模式
    关于同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次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加一”模式。即同一案件的实体审理一般只有三次:一审和二审一共是两次:当事人向*申请再审,*决定再审的,这是*三次:*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申请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可以再进行一次实体审理,这是“三加一”中的“加一”。如果*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建议申请或抗诉申请,或者*根据*院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进行了再审,作出了再审裁判,该案的所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根据这一原则,《解释》*383条对不可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
    (四十二)严格把握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
    *对于再审申请必须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和《解释》*386至394条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把握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不可以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四十三)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再审申请和再审请求的关系。再审申请是申请人向*提出的希望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请求。再审请求是指进入到再审程序以后,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审查再审请求则要根据实体利益判断的方式进行。再审审理阶段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而不是再审申请进行。二是要明确再审请求和原审诉讼请求的关系。再审请求不能**过原审诉讼请求,**出原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审理。
    (四十四)依法落实*监督制度
    ,*监督的一般性原则。*监督应当贯彻一个原则,即案件在一审、二审中或者一审、二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在这些程序没有结束之前,*院原则上不能提出再审*建议和抗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不能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向*院申请抗诉或再审*建议。
    *二,《解释》*413条和*414条对*应当受理的再审*建议和抗诉的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这2条规定,*应当受理的再审*建议和抗诉包括。
    1.*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
    2.*机关根据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进行抗诉的申请,提起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院不能提起抗诉和再审*建议,但可以提起一般*建议;
    3.*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209条*1款*3项规定提起的抗诉或者再审*建议。《民事诉讼法》*209条*1款*3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院申请*建议或者抗诉。但什么是明显错误,《解释》没有作出规定,还需要继续探索。
    *三,《解释》*416条规定了5项再审*建议的受理条件。*机关提出的再审*建议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函告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是函告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再审*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该*建议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就,应当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就函告不予再审。
    *四,《解释》*417条规定了4项*院抗诉的受理条件。*院抗诉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应当受理,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抗诉的审查标准不同于对再审*建议的审查标准。*只对抗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为审查标准。抗诉只要符合《解释》*417条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当在30天内决定再审。

    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2010年6月,贸易公司以名下商厦向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登记。同年7月,贸易公司依2010年5月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依约将商厦腾空后交付给实业公司经营。2012年,因贸易公司逾期未偿贷,银行诉请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随即刊登声明,称其租赁在先,同时请求*保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
    *认为:虽然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在先,但房产交付在银行抵押登记之后,故应认定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实业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贸易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属债务不履行之违约行为,实业公司可另行向贸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17.*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八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二款:“被申请人提*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三款:“*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款:“依照仲裁法*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二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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