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条款
1.合同变更条款,常表现为“合同之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做成书面方为有效”,诸如此类。然若当事人之行为于此约定相悖,其行为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行事,参照《合同法》*36条、*6条之规定
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9条*(2)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2.1.18条。,该方当事人亦难主张此条款之适用。
2.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主合同之变更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24条;《*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0条。
合同转让条款
1.根据《合同法》*5章之规定,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形外,债权人转让的,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权人转让可能会使交易关系更为复杂,合同中通常会设置合同转让条款,对当事人可能实施的合同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2.在进行合同转让时,应尽可能采取全部有关当事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处理。否则,则需同时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需要:
(1)需经新债务人书面同意承受债务,如此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新债务人主张;
(2)需经原合同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转让,以防止其依原合同向委托人主张。
3.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主合同之转让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22条、*23条、*61条;《*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29条。
4.合同转让时,原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等仍继续有效,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同时进行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
合同签订形式的审查
(一)要选择适当的合同签订形式
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甚至是以一定的行为的方式(比如在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商品)等。书面形式又包括书面面签和书面函签两种方式,书面面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书面函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用传递信函的方式签订合同。
对于重要的合同、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必要且有可能,要采用书面面签的形式,一般不要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虽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出现合同争议时或者遇到专业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合同,难以举证,尤其是传真合同,易于,不具备性,往往会被人矢口否认。
(二)签约对方为企业的,应注意其加盖的印章
企业印章的种类很多,比如、财务**章、**章、合同**章、投标**章等,这些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用途是不一样的。其中,在所有印章中具有的效力,是法人的象征,在**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财务**章的用途,是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章,是单位用于开具时使用;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和义务。关于合同**章和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实践中是一样的,对于合同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比如投标**章、物资进出库**章等,还有企业隶属的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等等,这些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仅是对某项事实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资进出库**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盖在入库单上则可以证明物质入库的事实。当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比如财务**章)也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易被,在理想状态下,合同加盖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能代表企业意志的形式。如果所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可去对方所在地工商部门查验其的印签,甄别的真伪。在确定无的情形下,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仅有企业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合同一样有效。相反,在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企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要求合同上同时加盖和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是有必要的。如果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对方签字人仅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当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合同的审批
《合同法》实施以来,实践*多数合同已经无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才能生效的了。但是,有少量的合同我国法律仍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贸易合同、技术引进合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类合同须经批准的,如未经批准,则合同不生效。但是,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无效,不生效的合同经过批准后即可生效。另外,不要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确需调整的,还须履行批准程序。
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
1.合同可就负有金钱支付义务一方迟延履行该义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应使用“罚款”、“罚金”、“滞纳金”或“利息”。
2.如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结合**实践情况,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可被裁判机构接受。
参考*(1999)民终字*5号、(2001)民二终字*101号民事判决。
4.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可以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条*4款。对工程欠款,则依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条。
5.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应为付款义务一方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起始时间的确定带来不便。
违约定金条款
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合同法》*115条。
2.设置违约定金条款时,应注意:
《*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1)合同约定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不得**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应注意区分违约金与违约定金法律后果的不同,根据合同交易事项的特点选择使用。
4.应注意区分违约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8条。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60条。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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