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相对减轻了未参与债权债务形成的配偶方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一定的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债务方夫妻共同生活,也侧面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
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提起诉讼。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诉讼离婚后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
本案要旨: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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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关于审理*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来源:较高人民*发布时间:2010-09-15 16:48:00.字号: 小 大打印本页..《较高人民*关于审理*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较高人民*审判***14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释〔2010〕11号较高人民*关于审理*赔偿责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保力公司召开的涉案临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均存在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本案中,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天久公司
张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诚麦迪隆购物商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杰,总经理。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孙*
控诉方在诉讼中的优势法律赋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辩护权主要是指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惩罚的活动,它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控诉方在诉讼中主要有以下优势:1、控诉方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权利的行使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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