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帮他人借款,借进借出无利息差,非为经营或牟利,且配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要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
本案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规避保证人死亡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死亡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民间借贷案中,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前,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动中保证责任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过程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条件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
1.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虚假诉讼
叶某以其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向*起诉,称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请求*判决钟某、马某归还借款。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出借人系董某,当时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且其已经向董某归还20万元本金,叶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员,董某收到20万元本金后,再由叶某持4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全款,属于虚假诉讼。钟某、马某同时向*提交了向董某归还借款本息20万的证据。*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叶某在本市范围内同一时间段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所有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系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归还一半后,叶某再以原借条金额起诉。
词条
词条说明
“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
控诉方在诉讼中的优势法律赋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辩护权主要是指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惩罚的活动,它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控诉方在诉讼中主要有以下优势:1、控诉方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权利的行使有国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3刑初5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院。被告人曹某某,男,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青岛市市北区,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判处拘
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
公司名: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段贵成
电 话: 18106397077
手 机: 18106397077
微 信: 18106397077
地 址: 山东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邮 编: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
¥1999.00
¥55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