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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93条*2款。仅有较少数例外。
    例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条*2款,即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45条*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证明。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赔偿范围条款
    1.决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为: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或已经预见。
    《合同法》*113条。上述两个因素的认定,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2.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实践中,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常发生困难。如有可能和必要,可特别约定此类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3.合同特别约定的赔偿范围,常见以下内容:
    (1)律师费;
    (2)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实践中,*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114条*1款。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参考《江苏省高级*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三)质量条款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质量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在**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该种类产品应当具备的一般性能来认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样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要排除样品中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当封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按照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或满足买受人需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
    (四)检验条款
    某些货物仅仅凭肉眼看,是看不出质量品质的,还需要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1、检验地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2、检验时间:
    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需要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确定合理的检验时间就会比较短;如果是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如果有些瑕疵要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会更长。具体的检验时间长短需要根据实际来加以确定。
    3、检验主体:
    一般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可以交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检验费用:
    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5、检验的配合: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等,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6、质量异议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这对买方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有更长的质保期。
    (五)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行通知自己的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骤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印章(俗称“背书”)——收款人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把钱交给银行,而是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4、支付对象。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避免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您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您和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规章制度讨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等方法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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