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房产纠纷起诉 商品房纠纷 服务值得信赖

    关于抵押房地产的执行问题。
    1、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是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担保法》*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抵押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三人。
    2、房地产抵押债中抵押人应**受偿
    根据*《执行规定》*四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抵押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应当按照《担保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可向其约定的*三人提存,以保护抵押人的**受偿权。
    3、房地产抵押人可依法转让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应允许自由转让,房地产抵押人通过转让抵押房地产,可以周转、筹措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为债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了物质**。反之,限制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房地产,无法缓解其资金困难,交易不顺畅,这不符合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预售房地产广告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公司为“预热”房地产销售或想尽快回笼资金,往往具有提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冲动”,而预售的房地产,在发布广告时,具有一个法定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布广告。对此,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令*86号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四条款*四项和*五条款*五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2012年5月25日以“恒大地产被指使用虚假预售许可证,广告涉嫌违规”为题,报道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房地产广告,则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二)广告中缺乏法定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许可证书号。但是,如果预售房地产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具体详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六条的规定。
    (三)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不得在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如若涉及,须即刻更改。具体详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四)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此为禁止内容,具有前述名目的,须即刻更改。虽然以“内部认购”等做法实践*量发生,但并不意味着正确。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于2002年3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二条明确规定:“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关键词: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同效力规则详解:因出让土地性质经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在工业用地上直接开发房地产,则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诉争用地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土地性质能否变更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倒推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房屋总价款的20%,**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答案是:不一定!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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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银行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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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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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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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院。被告人冯**,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贵成、黄瑶,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矫**,男,1969年5月9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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