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百二十四条*(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机关。
*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机关。
公安机关、*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根据刑法*六十四条和《*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三十八条、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适用刑法*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
《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来有观点认为是国家对不动产关系的干预,干预目的旨在明晰各种不动产,是一种行政行为。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读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或行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虽然不动产登记是否属于公法范畴值得商榷,但不动产登记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而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实质上是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审判范畴。为避免民事、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解释》明确了在案件受理上,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而不是一涉及不动产登记就归为行政诉讼。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不动产登记本身的合法性,不同于不动产权属的民事争议。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
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
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是权属证明,且有公示效力,但其证明力并不是处于的地位,对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并不仅停留在登记簿上,还是应该还原真实。
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状态不符,也就是登记簿记载人虚假,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
3、异议登记失效的起诉
根据《物权法》19条规定,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在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解释》进一步规定了15天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失效不影响*的实体受理及审理。
词条
词条说明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保力公司召开的涉案临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均存在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本案中,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天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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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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