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赔偿额应根据利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综合酌定
案例要旨: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属实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获利数额无法查清,被侵权人计算依据又不足,*应该根据有关平均利润、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完善等情况,综合酌定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
裁判要旨
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也指的是该使用行为发挥的是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妨碍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不构成侵权。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六条、*九条规定,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九条、*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共和国**法》(2008修正)
*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权的药品,**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权:
(一)**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
2.《*共和国**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七十三条 **法*四十八条*(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是指**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产品或者**方法的需求。
**法*五十条所称取得**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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