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四条 市人民**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五条 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
(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条 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务。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等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三)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五)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六)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
*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
*十三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六)配合**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十四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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