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三十一条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无力处理房屋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人民**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
*三十二条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区人民**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督促解危期间,危险房屋存在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者出现房屋倒塌等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
*三十四条 区人民**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监督工作,及时组织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对危险房屋安全状态和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
*三十五条 区人民**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备足应急抢险物资,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后,区人民**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三十六条 区人民**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管理
*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性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采取安全防护、维修等措施,并保存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资料。
*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一)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二)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三)施加预应力的索杆张拉结构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每3年进行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四)建筑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性能进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
(五)建筑幕墙遭遇强风袭击的,对受损部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例行安全检查的方法对出现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
(六)建筑幕墙遭遇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地震、火灾等灾害或者突发事故的,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定期安全检查的程序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进行检查;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情形的,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例行安全检查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受委托的企业、机构实施,例行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
受托进行安全检查的企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结论负责。
*三十九条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检测能力和设计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达到或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
(二)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三)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四)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
承担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鉴定结论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性鉴定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出具后48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建筑幕墙存在重大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四十条 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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