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或者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修缮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治理,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十五条**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施工手续,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或者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土地规划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十五条*二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未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的,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款、*三十二条*二款、*三十三条**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或者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和管理的专业机构未履行建筑幕墙安全检查、安全性鉴定、隐患修缮等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从鉴定机构名录中除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人员,处一千元罚款,且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二)未按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对鉴定结果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及其他主体拒绝、阻碍专业机构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检测鉴定活动,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五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或者抢险救援措施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章 附 则
*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二)房屋结构,是指由基础、墙体、柱、梁、板等连接而构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体系。
(三)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四)应急鉴定,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的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金属板及人造板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七)例行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常规检查。
(八)定期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九)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索杆张拉结构预拉力或者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性能单独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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