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鼓励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的用途、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该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的;(三)经过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校车行驶 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十条道路行驶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规定。 *11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日前符合本规定所述销毁标准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销毁。 《关于印发<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6〕)
词条
词条说明
“只要不是下雨天,推窗望见的好像总是阴霾的天空;繁星满天,已经是遥远的儿时记忆。”**协委员黄本东的发言带着一丝苦涩。 雾霾天气,PM2.5,这些一年前还相当生僻的词汇,在今天举行的政协市十届六次会议上被一再提起。2011年3月7日,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 100万辆,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省会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协人口资源环境**一份《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建设宜居幸福城市》的 提案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也提升了很多,很多人都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小汽车。根据不完整的统计,现在国内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了3.5亿辆。并且还在不断的增加。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规定的法则相对应的也是越来越严格。车辆到达报废年限不去注销对车主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一是购买新车后不能再使用报废车的车牌,也不能上报废车的户名,这会给车主上新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如果发生驾驶事故,车主没有注销,车辆的所有者是
**条为了鼓励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的用途、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但是私家车如果行驶到60万公里依旧会被采取强制报废处理。 在这里就会有很多朋友问"如果车辆接近报废了,可是现在车上还有违章没有消除,那我能不能直接报废掉,而不处理违章呢?" 答案肯定是不行的,咱们的汽车如果到达年限,要报废了,需要把车交给*的回收公司,这些回收公司不仅仅会跟你要车辆的各种证明,而且也会去查验你的车子是否存在违章没有处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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