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时间看到有一辆长安双排2吨以下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时间为2003年2月8日,于2009年10月投保了3.1万元的一年期车损险加不计免赔。该车于2010年1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坏,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提出要按推定全损来处理。请问有这样的处理方法吗?如果有此种处理方法,保险公司又应该赔多少钱才对呢?
什么叫“推定全损”?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当车辆损失已**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定为“推定全损”。当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估测**过车辆实际价值时,就会按“推定全损”来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计算方法为: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格-(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格÷国家法律规定车辆报废年限×使用年限)=实际赔付金额。
举例来说,如果一辆车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报废年限是15年,现在车辆使用了整整8年,那么计算方式为:200000-(200000÷15×8年)=93333.33元。也就是说,此车出险后,按“推定全损”方式来赔偿时,较多不**过9.34万元。其中要注意的是,计算车辆的使用年限要精确到天数。
词条
词条说明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更换过发动机可以办理报废吗? 可以。如果在更换发动机时已经在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按正常手续进行即可。 但是在更换发动机时未在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除了正常手续外,还须附一份更换过
2013年12月份起开始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这个标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取消使用年限限制,较大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另外,微型货车的使用年限由原来的8年延长至12年,中型营运客车由8年延长至10年,19座及以下大型客车由8年延长至12年等。在这个标准中,环保成为一票否决,“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
绿标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含)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含)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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