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财产,可以反悔吗?

    序:离婚协议是对多种法律关系的处理,签订需慎重。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反悔的做法并不可取

    张伟和杨梅(均系化名)原系夫妻,离婚时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约定如下:位于南阳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杨梅所有,存款及车辆归张伟所有。同时双方约定,协议一旦生效,不再进行任何变更。然而,离婚协议签订后,张伟认为房产才是较值钱的,自己在财产分割上吃了大亏。于是今年8月,张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杨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位于阳的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判令张伟对位于阳及老家的房产均享有50%的份额。杨梅认为,张伟的诉请于法无据,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做了约定,阳房产归孩子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张伟反悔,即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不是一个父亲该有的担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杨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作出了合法处分,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张伟杨梅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

    我法律顾问温馨提醒: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内容,是离婚双方就上述问题综合考虑、互相妥协达成的结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因实际受赠人子女为离婚协议外的*三人,故相关约定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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