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种类和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的强制承诺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客运合同

      【合同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票款的补交与加收】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办理】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行李的携带】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携带行李。**过**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行李的携带】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承运人的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承运人的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货运合同

    【货物申报】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料转交】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货物包装】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危险物品的托运】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运输合同的变更】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提货与提货通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验货】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灭失货物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多式联运合同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注于企业法律咨询等

  • 词条

    词条说明

  •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效力相同】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 买卖合同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 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转移所达成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财产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此项财产并付给卖方约定的价款。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卖方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买卖合同较典型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一)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转包和承包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为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订立和如何订立,对于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所以,武汉法律顾问指出,劳资双方在招聘或受聘进入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头等大事来付诸实施,以免留下隐患。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对解决劳动争议有很大作

联系方式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八方资源网!

公司名: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女士

电 话: 027-88515709

手 机: 13387543047

微 信: 13387543047

地 址: 湖北武汉武汉市中北路世纪大厦1201

邮 编: 430071

网 址: zhongxiaoqiye.cn.b2b168.com

八方资源网提醒您:
1、本信息由八方资源网用户发布,八方资源网不介入任何交易过程,请自行甄别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跟进信息之前,请仔细核验对方资质,所有预付定金或付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存在诈骗风险,请提高警惕!
    联系方式

公司名: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女士

手 机: 13387543047

电 话: 027-88515709

地 址: 湖北武汉武汉市中北路世纪大厦1201

邮 编: 430071

网 址: zhongxiaoqiye.cn.b2b168.com

    相关企业
    商家产品系列
  • 产品推荐
  • 资讯推荐
关于八方 | 八方币 | 招商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 | 商务洽谈室 | 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