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公司或是别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将本单位财物不法据为己有,数额的个人行为。
《公**》》**百一十四条**款要求: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主管利用权力贪污受贿、别的非法资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资产,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六十八条要求:合作伙伴实行合伙制企业事务管理中,将理应归合伙制企业的权益占为己有的,或是采用别的方式侵占合伙制企业资产的,勒令将该权益和资产退回合伙制企业;给合伙企业或是别的合作伙伴导致损害的,依规担负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公司或是别的单位的资产使用权。这里所称“公司”,就是指依照《法》;所称“公司”,之外的非国有经济的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准许建立的有一定数目的注册资本及一定数目的从业者的盈利性的经济发展机构,如店铺、加工厂、餐馆、酒店及各种各样服务型领域、道路运输领域等经济发展机构;别的单位,、公司之外的非国有经济的社团组织或经济发展机构,包含团体或是私立的工作单位,及其各种团队。
职务侵占罪侵、公司或是别的单位的财物,包含动产抵押和房产说白了“动产抵押”,、公司、别的单位占据、管理方法下的金钱(包含RMB、外汇、商业票据等),并且也包含本单位有权利占据而未占有的财物,、公司或别的单位有着的债务。就财物的形状来讲,犯罪对象包含有形化物和隐形物,如工业厂房、电力工程、液化气、燃气、继受,这些。
(二)客观性要素
本罪在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的个人行为具体来说,包含下列三个层面:
1、务必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上的便捷,说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就是指利用权力及与职务相关的便捷条作。权力,是指自己职务、职位范畴内的权利,与职务相关的便捷标准,就是指尽管并不是立即利用职务或职位上的管理权限,但却利用了自己的权力或影响力所生成的便捷标准,或根据别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上的便捷标准。包含:(1)利用自身负责人、主抓、经手人、决策或解决及其经办一定事宜等的权利;(2)借助、凭着自身的权利去指引、危害属下或利用别的工作人员的与职务、职位相关的管理权限;(3)借助、凭着管理权限、影响力操纵、上下别的工作人员,或是利用对己有所愿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如单位**干部利用调拔、处理单位资产的权利;财务出纳利用经手人、管理方法金钱的支配权;一般员工利用单位临时将财物,如房子等交到自身应用、存放的支配权等。对于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捷,而仅是利用工作方面的便捷如了解自然环境、非常容易混人当场、易接近总体目标等,即使获得了财物,也不是组成本罪,涉嫌犯罪的,理应以他罪如 ** 罪论罪。
2、务必有侵占的个人行为。本单位财物,就是指单位依规占据的所有资产,包含本单位以自身为名有着或虽不因自身为名有着但为本单位占据的一切物权法、隐形财物权和债务。其实际形状但是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产成品、现钱、**权、商标logo等。说白了不法据为己有,就是指选用强占、盗取、骗领等各种各样方式将本单位财物化作私有化,既包含将合理合法已拥有的单位财物视作己物而进行处罚、应用、个人收藏即变拥有为全部的个人行为,如将自身所具有的单位房子、机器设备等资产等假称为已有,定价售卖;将现住的单位房子,产权过户备案为己有;或是掩藏存放的东西,假称已被 ** 、丢失、毁坏这些,又包含先不占据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方便而骗领、盗取、强占、侵吞进而转换为私有化的个人行为。无论是先拥有而变为己有或是先不拥有而采用强占、盗取、骗领方式变为己有,只需实质上出自于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这类非法侵占罪的意思表示,做到了数额的规范,就可以组成本罪。特别注意的是,侵权人对本单位财物的不法侵占一旦逐渐,便处在持续情况,但这仅仅不法全部情况结果的再次,并不是本罪的侵占个人行为的再次。侵占个人行为的进行,则应视作既遂。对于未遂犯,则应视侵占个人行为是不是进行而定,要是没有进行,则要以未遂犯论罪,如财务人员故意将某笔收付款不记帐,但未都还没结账就被发觉,则要以本罪未遂犯论罪。
3、务必做到数额的水平假如、公司以及他单位财物的个人行为,但没有做到数额的规范,则也不可以组成本罪。对于数额的起始点金额,参考较高人民 ** 《有关贪污受贿、侵占、侵吞等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诠释》之要求,、公司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多万元的。
(三)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核心为*特行为主体,、公司或是别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指三种不一样地位的普通合伙人,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这种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务必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真实身份,的具体管理者,具备一定的权力,当然可以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的工作人员,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以外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别的一般员工和职工。这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员工也务必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真实身份,她们或有特殊的权力,或因从业一定的工作中,可以利用权力或工的财物而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或是别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企、公司、中外合作、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全部员工。综上所述,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是工作中的便捷,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根据此方法*382,383条有关 ** 罪的要求惩罚,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罪。这儿常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公司中行驶管理方法权力,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工作人员,、国企委任或是聘用,、国企意味着,在中外合作、协作、、公司公司中,行驶管理方法权力,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真实身份的人,不可以变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四)主观性要素
本罪在主观性层面是直接故意,且具、公司或别的单位财物的目地。即侵权人企图在政治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据、盈利、处罚的支配权。对于是不是早已获得或行驶了这种支配权,并不危害违法犯罪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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