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结构特征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根据不同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多种类型。
根据不同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也有不同分类情形。
境内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分类界定结果;难以明确判定的,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报器械标管中心。
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
登录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网站,进入 “业务大厅”→“医疗器械标准与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 页面,在线提交申请资料。**登录需注册,按要求填写资料和上传文件。申请人应确保申请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可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填报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具体来说,申请资料可能包括分类界定申请表、产品照片和 / 或产品结构图、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样稿)、进口上市证明材料(如有)、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等。对于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至少还应当提交与国内外已上市相关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依据;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产品的创新内容;信息或者**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直接由器械标管中心受理;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先由省局受理,省局能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直接告知结果,不能明确判定的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
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是指与《分类目录》中产品和已上市产品相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均为全新且尚未在我国上市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境内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规和分类目录等能够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难以明确判定的,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报器械标管中心。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
器械标管中心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并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器械标管中心负责对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按照程序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器械标管中心也负责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后告知申请人。
标管中心应当自其受理分类界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确认工作。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如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或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标管中心将退回申请。补充资料及*研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分类界定申请表:
用于境内和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
填表内容应使用中文,填写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当填写 “/”。因分类界定申请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
填写产品中文名称栏,不可出现英文名称和符号。产品英文名称和原文名称,原则上应当与申请产品的中文名称对应一致。
所填写各项内容应当与所提交分类界定资料内容相对应。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编码均使用《分类目录》的分类编码,分类编码填写为 “子目录编号 - 一级产品类别编号”,一级产品类别如无法与目录准确对应,可填写 “xx”,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编码为 “6840”。
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栏中说明。
产品照片或视频:
产品照片(可含视频)清晰完整,能完整表达申请产品中包含的内外部各组成部分,且可以体现产品使用的全过程。
多个型号规格的,可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提供产品使用步骤的照片或视频。
产品技术要求:
应是拟上市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原则上,申请资料中的技术指标与后期上市产品指标相同。
凡采用国标或行标的技术条款,注明标准的实施日期和标准编号。
拟上市产品说明书:
应为拟上市的产品说明书,主要内容原则上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
已在境外上市的产品,应当提供在境外上市的说明书。
其他技术性资料:
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产品,或产品预期用途未列入相关文件的,应提交文献资料、临床共识、技术验证等技术性资料及临床评价资料(如有),并说明主机管理类别及附件作用(若为有源产品附件)。
对于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产品,应当提交与国内外已上市相关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依据;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产品的创新内容;信息或者**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证明性文件:
境内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事项,应当与申请分类界定事项一致。若为境外上市产品,还应当提供境外上市证明资料。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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