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总署令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 1997年6月10日经**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署 长钱冠林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保 税 区 海关 监 管 办 法
(1997年6月10日**批准1997年 月日海关总署发布)
**章总 则
**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批准。
*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
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一)项至*(四)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十五条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章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十六条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十七条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十八条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五章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十九条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二十条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一条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二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二十三条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二十四条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六章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
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的**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二十六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十七条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七章附 则
*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词条
词条说明
客户:**品牌货物:2*40HQ的乳制粉服务内容:境外进深圳坪山保税区,预审标签,抽样送检待检验完成即进口国内,完成送货经销商。进口所需单证:海关要求:乳制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商检要求:原产地证、检测报告、经高温处理的乳制品输华检疫证书等技术点:1、鲜奶的保质期只有一年,从国外生产,海运到国内港口就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鲜奶的包装一般都是纸箱包装,高温天气不能在港口滞留时间太长,否则有包装胀破的危险,而
所谓的保税区一日游退税一、什么是一日游出口复进口俗称一日游,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属海关监管的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二、哪些企业需要一日游业务1、企业有退税需求,需要通过转厂(出口复进口)中的出口环节达到退税目的;2、交易双方报关资料不符,需要通过转厂进行调整;(而不是全部都能转厂调整的)3、交易双方中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核销的需求。三、一日游的特点(1)进保税区视同出口既
一,食品进口是不是一定要贴中文标签才能进来? 很多人一直在问这个问题,答案是:一定要!我国《食品安全法》有规定:1、*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业务是国货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是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在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业务出现前,一些加工贸易企业一般将货物出口至中国香港等境外,再办理进口手续,较之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业务,境外“一日游”周期长,手续复杂,运输成本高。而“一日游”业务的开展,必须借助保税物流中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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