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有以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条 为**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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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词条

    词条说明

  • 什么是报废汽车及报废标准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报废标准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2、经修理和调整

  • 报废车注销

    报废车注销通俗点说,“报废”定义是针对“车辆”,而“注销”定义是针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机动车信息内容,包括登记登记,包括“车牌”。其中,车牌属于公共资源网络。如果不注销车辆登记,相当于一直占用公共资源网络,导致公共资源网络的消耗。(1)什么是机动车强制报废?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规章制度,按照机动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全|不同的技术条件和主要用途,要求不同类型的报废规范。报废标准化的机动车不

  • 汽车报废实施新标准

    在30日举行的**常务会议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通过。该《办法》打破了此前实行数量控制的垄断管理,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同时,允许了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总成等部件的再制造。而根据此前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与老版“管理办法”相比,较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准入门槛、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回收价格解禁等方面

  • 收购报废车辆需要到办哪些手续

    依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需要开往车管所进行登记并报废。但由于每一年的报废车辆都很多,而车管所报废车直接拆除,很少回收有用金属。所以,市面上就出现了一些专门回收报废汽车的网点,用回收得到的金属等有用配件再转卖给他人。那么这些收购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方可回收呢?一般情况下,回收报废车辆手续流程如下: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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