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较新规定

    加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较近,据一些分局反映在辖区内发现骗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买卖核销单以及将核销单用于违规出口代理业务等情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和蔓延,防止贸易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出入,积极配合国家税务部门打击出口骗退税的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核销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出口单位实行按需发单。
    (二)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出口单位,根据其核销单申领、使用及已核销情况,实行控制发单。
    (三)对成立时间不长或者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领单数量大、领单频率高,而用单比例(已用核销单份数占已领核销单份数之比)或核单比例(已核销的核销单份数占已使用核销单份数之比)较低的出口单位应严格控制发单,必要时可暂停发单。
    (四)对于存在买卖核销单、利用虚假身份注册企业骗领核销单、将核销单用于违规代理出口业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口单位,应停止发单。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核销单申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于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二、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十二、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核销单“禁用”的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一)出口报关后逾期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涉及核销单份数较多的
    (二)出口单位尚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份数较多,且外汇局通过出口单位事先提供的各种联络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出口逾期未核销额累计达到等值200万美元,或占年均出口总额的比例**过30%的
    (四)税务部门通报的涉嫌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五)属于本通知**条*(三)、(四)项情况的企业。
    三、外汇局应加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监管,按月清理、定期催核。对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四、外汇局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我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汇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文局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3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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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词条

    词条说明

  • 出口货物报关单作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企业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的单据。经海关查验确认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产品报关离境的重要证据,也是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重要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单位、总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协议、贸易性质、消费国等项目。为了便于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我国从1989年10月1日开始

  • 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处理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

  • 出口**报关是什么意思以及注意事项

    **报关:所谓**出口,就是在自己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的进出口文件(包括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核销单,必要时提供特殊的证书等文件),帮助自己的产品通过海关的审核,顺利出口.当然,这个第三方公司可以是贸易公司,也可以是报关行等等,只要他们有合法的报关文件和资格即可。通俗点来说就是当出口商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单证(通常出口核销单)。而出口必须要相关出口单证,这时

  •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申领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发展动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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